吳中區加快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
作者:來源: 吳中區科技金融服務中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全區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促進國家火炬計劃吳中醫藥產業基地建設,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培育新的主導產業和醫藥、生物技術骨干企業,根據國家、?⑹杏泄毓娑ǎ?岷銜庵星?導剩?" />
文章來源:吳中區科技金融服務中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區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發展,促進國家火炬計劃吳中醫藥產業基地建設,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培育新的主導產業和醫藥、生物技術骨干企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吳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內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吳中區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獨資或內資企業及相關機構等。
第二章 支持領域和方向
第三條 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是指應用重組DNA技術、單克隆抗體技術、細胞培養技術、生物反應器、蛋白質工程、克隆技術、干細胞技術、分子模擬技術、生物信息學技術、體外診斷技術、高通量篩選技術等,以醫藥和生物技術資源為基礎的產業。支持的重點領域和方向是:
(一)傳統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包括:
1.發酵類產品,重點是氨基酸、酶制劑、維生素等;
2.天然藥物,重點是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藥提取物、新型食品及健康食品等;
3.化學合成藥物及制劑;
4.醫療器械及醫輔材料;
5.醫藥包裝;
6.醫藥流通等。
(二)現代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包括:
1.現代醫藥生物產業,重點是基因藥物、人用疫苗、生化藥物、醫用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生物醫學材料、生物醫學工程、現代中藥等;
2.農業生物技術產業,重點是轉基因農作物、現代育種、生物農藥、生物獸藥、生物肥料、花卉組織培育等;
3.工業生物產業,重點是生物環保、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
4.生物技術設備研發與生產;
5.生命科學前沿產業,重點是生物芯片、納米生物、生物信息、干細胞技術、組織工程技術、動物克隆等;
6.生物科技服務及醫藥外包服務業,重點是醫藥產品注冊申報、醫藥臨床前及臨床研究CRO、專利代理及保護、生物技術成果交易等。
第三章 財稅政策
第四條 支持醫藥和生物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關于貫徹<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第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醫藥和生物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精神,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醫藥和生物企業申報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依據《關于印發〈江蘇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高新〔2009〕214號)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四章 產業培育引導專項資金
第七條 區政府設立1000萬元/年的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培育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專門用于扶持全區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其扶持對象、標準按第8—16條執行,申請、管理按第五章執行,實行專款專用。對產業發展有突出帶動作用的企業,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支持。
第八條 對國內外生物技術企業在吳中區進行投資,其中內資企業投資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外資企業投資規模超過2000萬美元的項目,將優先提供土地及相關配套資源,并自企業經營之日起,兩年內給予其固定資產投資總額8%的獎勵。
第九條 鼓勵支持各類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對區內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進行投資、借貸和擔保。凡由創投公司投資支持的中小企業,給予創投公司投資額10%以內的配套支持,但總額不超過50萬元。凡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企業,給予20%的貼息支持,但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對在吳中區新設立的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其辦公用房租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在兩年內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租用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對進駐各類專業科技創業園,且從事醫藥和生物專業領域的初創型科技企業,經認定后,前兩年內給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后兩年內給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的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區內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研發活動,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獲得資金支持的,優先給予資金配套,區本級科技經費優先立項支持。企業研發取得重大成果的,由引導資金給予獎勵。其中:生物醫藥類以取得SFDA(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藥證書為標準,對臨床研究費用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給予50萬元獎勵;臨床研究費用在1000—5000萬元(含)的給予150萬元獎勵;臨床研究費用在5000萬元—1億元(含)的給予300萬元獎勵;臨床研究費用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醫療器械類以獲得生產注冊證書為標準,給予20—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他生物技術類以取得農作物新品種、新獸藥、新農藥、新肥料等新產品證書為標準,給予20—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技術創新能力。
(一)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當年度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按上級下達經費的1:1配套支持,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給予獎勵10萬元。
(二)由我區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與具有獨立資格的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新建的緊密型研發、實驗基地或產學研合作聯合體,給予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從區外引進重大技術成果在我區實現產業化。以技術交易合同或評估價為標準,500萬元(含)以下的,獎勵20萬元;500—1000萬元(含)的,獎勵50萬元;1000—2000萬(含)的,獎勵1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提高技術資質,對新通過國家GMP認證、GCP認證、GLP認證的企業或研發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和200萬元的獎勵。對實現與發達國家雙邊或多邊互認的技術平臺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對區內企業的產品獲得FDA(美國)注冊或EDQM(歐盟)注冊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與科技計劃項目資金支持實行有機銜接,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則只享受一次區級財政經費支持。
第五章 專項資金申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由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負責管理。區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引導資金的具體實施和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可向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引導資金的支持。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基本情況和近期經營狀況介紹;
(二)企業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等相應的企業資產、資質等說明文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的個人資料;
(四)專利、知識產權或其它科技成果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銷售、納稅情況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引進高端人才的證明材料;
(七)其它與申請引導資金相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 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包括對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對企業是否具備申請引導資金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核。在初審的基礎上,提出對企業或項目是否支持的建議方案,報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條 經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批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申請企業簽訂財政經費使用責任書,并與區財政局共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相關政策
第二十一條 在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科技創新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科技創新創業的扶持力度,優化科技創新創業政策環境。對于符合《關于加快吳中區科技創新發展的意見》(吳委發〔2008〕74號)所規定的獎勵條件的事項,給予相應政策扶持。對于列入上級科技計劃的醫藥和生物技術的指令性計劃項目,按比例給予配套資金扶持。對于列入國家“863”、“973”計劃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按1:1的比例對企業獲得的項目經費給予配套資金扶持。
第二十二條 支持鼓勵區內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培育、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領軍人才和重點人才,待遇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吳中人才計劃的若干意見》(吳委發〔2010〕45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保護的企業和個人,按照《關于實施吳中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吳財行〔2004〕第66號、吳科〔2004〕第25號),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 對于進駐吳中區科技創業園的醫藥和生物技術企業、研發機構,按照《關于促進吳中區科技創業園發展的實施意見》(吳政發〔2006〕3號),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條 對于符合《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財企〔2000〕467號)、《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外經貿計財發〔2001〕270號)獎勵條件的國內外技術交流、成果展示或商品展覽會,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對于符合《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蘇府〔2007〕116號)獎勵條件的醫藥和生物技術服務外包企業,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立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協會。支持在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域建立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支持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在規范會員行為、制定行業標準、維護行業權益、組織行業交流、加強政企溝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引導資金由區財政承擔,其它扶持政策資金按現行財政結算體制分級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條 如上級和相關政策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醫藥和生物技術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